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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2018-3-15 作者:

各市管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切实推动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晋城市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晋城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日


晋城市社会组织集中排查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决定自2018年3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集中排查整治,切实解决我市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缺失、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的工作覆盖不到位;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不换届、不年检;有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内部治理机构不健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有的社会组织活动不正常、作用发挥不充分;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大问题排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二)坚持多措并举。综合运用行政约谈、年检、等级评估、业务培训、日常监管和自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深入查找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问题,多管齐下抓整治。

(三)坚持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作用,加强业务指导,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和日常监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开展执法监察,增强执法效果。

三、实施步骤

本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各项工作压茬进行、适时推进,不划分阶段。2018年7月底前,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基本结束。

(一)深入查找问题。2018年3月底前,各社会组织对照“全市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问题清单”(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向民政部门写出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后列出整改清单和台账。

(二)启动年检工作。2018年3月,各级民政部门下发通知,全面启动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及时受理审核上报材料。5月底前,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情况以及随机抽查情况,出具相应的年检结论。

(三)组织集中换届。2018年6月,对不参加年检、未按期换届的各类社会组织采取约谈、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查其抓紧整改或组织换届工作。

(四)规范涉企收费。2018年6月底前,要结合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自纠,报告2017年度涉企收费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活动并收费等行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纠正违规收费。

(五)组织重点抽查。对在本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民政部门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时进行调查。2018年6月底前,按照“双随机”抽查办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大行政处罚。2018年7月底前,对经督促仍未按期整改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视情节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对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取缔;对取缔后仍以非法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七)推进党的建设。2018年6月底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对社会组织进行集中排查治理,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条例”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确保这一行动顺利实施。

(二)注重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针对本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同时对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监管是否存在“宽松弱”现象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2018年7月底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上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电话:2566244)。

(三)定期通报。市民政局将把此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纳入2018年度各县(市、区)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对各市管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及时跟进、定期通报。

 

附件:全市社会组织集中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问题清单

 


附件

 

全市社会组织集中排查

专项治理行动重点问题清单

 

一、社会组织党建方面

1.党组织应建未建;

2.未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3.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社会组织换届、年检方面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甚至长期不换届;

5.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甚至长期不参加年检。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方面

6.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民主运行机制不健全;

7.财务管理、会员管理、会费管理、人事管理、印章使用、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8.党政领导在社会组织兼职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9.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领取报酬;

10.财务管理混乱,不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设银行帐户、乱收乱支、设立“小金库”、无专门会计人员、违规使用票据、抽逃注册资金等。

四、社会组织活动和作用发挥方面

11.长期不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12.重大活动不报告;

13.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超出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14. 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15.违反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五、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收费方面

17.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18.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19.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0.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1.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22.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23.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2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25.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26.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2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非法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方面

29.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30.打着“一带一路”、“精准扶贫”、“军民整合”、“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旗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31.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32.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33.其他以社会组织形式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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