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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社会组织“三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2017-9-21 作者:
市直各社会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晋城市委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三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晋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加强“三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三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民政局


201798


 


加强社会组织“三基”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夯实党的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推动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以下简称“三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三基”建设,是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社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加强“三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全力筑牢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切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推动社会组织“三基”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以强化基层组织为关键,以做实基础工作为路径,以提升基本能力为手段;坚持放管并重,促进有序发展。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精确分类、精细管理、精准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目标任务。2020年,全市社会组织“三基”建设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显现。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管理体系、党组织设置、工作力量、党组织生活、党建工作经费、活动场所六个全覆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公信力得以进一步提升。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按单位、行业、区域分类推进,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


(三)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引领和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增强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要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不断发展扩大社会组织党员队伍。要通过党员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


三、严格社会组织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的管理。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和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二)严格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重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督促整改,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表彰评优等挂钩。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与司法部门衔接机制,严厉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完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水平。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完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配套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体系,把各项事务纳入到制度化管理轨道,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方式。对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情况,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要及时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利用大众媒体、自办刊物、新媒体等主动公开信息,要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逐步理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边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同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社会组织“三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加强“三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三基”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切实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二)加强服务管理。各有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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