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促进社会组织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依法监管的核心。各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清理调查,切实了解掌握其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换届选举、财务和人事管理、会费收缴、年度检查、党建工作、重大事项等情况。对确需变更、注销、撤销的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于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5〕30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对所属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完善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确保所属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所属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
实行双重负责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脱钩不脱管”。原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因为脱钩而撒手不管,要做好准备后再交接。
四、建立健全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
建立健全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是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和相互协作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2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所属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联络等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请于1月31日前将《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联络人登记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联系人:武斐斐,联系电话:2566244)。今后,若有人员调整变动,请及时将调整变动人员名单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晋城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