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直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六)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七)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八)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二、办理流程
(一)慈善组织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慈善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决定。
三、办理材料
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先认定慈善组织再开展公开募捐资格审核。认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晋城市社会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晋城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晋城市社会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申
请
书
社会组织名称:
联 系 方 式:
基
本
情
况 |
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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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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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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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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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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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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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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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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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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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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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治理 结构 |
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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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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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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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人员情况 |
非内地居民人数 |
人 |
占理事会成 员总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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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亲近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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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 否为内地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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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任职情况 |
是否为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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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由理 事长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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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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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 记情况 |
是否登记 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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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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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等级评估情况 |
是否参加 等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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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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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 受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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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 异常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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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两年财务管理情况 |
年,慈善活动支出 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 管理费用支出 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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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慈善活动支出 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管理费用支出 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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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情况 |
本组织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本组织保证提交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妥善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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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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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