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民政局
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承诺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直社会组织:
为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就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承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促进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有效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适用范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申请成立。
三、社会组织自律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二)承诺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建立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三)承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四)承诺规范自身行为,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五)承诺恪守非营利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管理使用经费。
(六)承诺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七)承诺开展诚信服务。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积极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八)承诺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社会组织自律承诺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之前,应积极引导申请人填写《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附件)。
(二)申请人应仔细阅读、了解自律承诺书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填写,自律承诺书由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申请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将填写完毕的自律承诺书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起递交。
五、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将社会组织的诚信自律承诺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组织申办流程中予以明确。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领取法人证书的社会组织,可进行抽查检查,重点了解社会组织负责人所作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在检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履行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并记入该社会组织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对2017年1月之前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承诺。
附件:《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
晋城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
现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自律自治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规范自身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经费。
6、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7、开展诚信服务。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积极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社会组织 :
负责人(法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