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事项
一、成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具备相关领域资质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登记程序
(一)申请及名称核准。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民政局对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负责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后下发《名称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筹备事宜。
(二)批准成立。发起人准备好登记所需材料后送市审批中心民政局审批窗口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下发同意成立通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备案。民办发企业单位登记后需将以下文件送市民政局备案。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式样(公章、财务章)、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成立通知和登记证书后,应办理刻章、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事宜。
1、刻章。凭《登记证书》、刻章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点刻制公章、财务章;
2、税务登记。到住所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银行开户。到开户银行将验资账户转成基本账户。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成立背景、意义、软硬件条件、目前取得的成果和成绩、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宗旨、业务范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成立的文件(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需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单据复印件、医疗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8、《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9、《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章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八、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
九、财务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明,理事会、监事名单
注:表格可在晋城市民政局网站民间组织专栏下载,所有表格请打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