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注册登记事项
一、成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登记程序
(一)申请及名称核准。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民政局对成立基金会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负责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后下发《名称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筹备事宜。
(二)批准成立。发起人准备好登记所需材料后送市审批中心民政局审批窗口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下发同意成立通知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备案。登记后的基金会应依法需将以下文件送市民政局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式样(公章、财务章)、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基金会取得成立通知和登记证书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1、刻章。凭《登记证书》、刻章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点刻制公章、财务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审批大厅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到住所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银行开户。到开户银行将验资账户转成基本账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注:用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附个人同意使用姓名的声明,由企业发起的需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4、基金会(筹)理事会会议纪要
5、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6、基金会章程
7、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当选)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表
9、拟任负责人简历表
10、基金会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表
11、理事监事身份证明
(注: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12、住所使用权证明
13、验资证明(报告)
(注:附《捐赠协议》草签稿或“捐赠承诺书”。财政资金附“拨款通知”)
1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书原件
四、相关表格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4、章程核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