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取得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两年以上。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活动在下以下范围之内: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四)有完善的章程。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五)有合理的薪酬制度。
(六)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
(七)申请前二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八)申请时没有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
(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四、申办材料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二)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三)原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
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