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事项
一、注销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登记程序
1、理事会提议并通过。
2、向主管部门申请清算和注销。
3、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算并制发准予注销的文件。
4、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5、准予注销登记的,制发准予注销的文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需提供的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章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清算报告书。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组长,成员由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同时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