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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事项
发布于:2017-5-11 作者: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事项

 

    一、注销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理事会提议。

2、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向主管部门申请清算和注销。

4、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算并制发准予注销的文件。

5、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6、准予注销登记的,制发准予注销的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注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社会团体注销的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财务清算报告书;

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组长,成员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对社会团体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相同事业的发展,同时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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