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事项
一、注销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理事会提议。
2、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向主管部门申请清算和注销。
4、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算并制发准予注销的文件。
5、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6、准予注销登记的,制发准予注销的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注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社会团体注销的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财务清算报告书;
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组长,成员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对社会团体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相同事业的发展,同时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